中文版 English
首 页 | 平果概况 | 领导简介 | 政府部门 | 图览平果 | 政务中心 | 旅游平果 | 招商引资 | 文学艺术 | 应用下载
   当前位置:主页 >> 政务中心 >> 县直部门 >> 环保局
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平果县环境保护局

   二、办理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排污单位必须在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建设项目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 1 个月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建筑施工企业排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五、办理流程:我市范围内许可证的核发,目前由市环保局统一办理,县级环保局不具备核发条件。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不包括材料评审时间)
 
   七、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5827967
 
   十、投诉电话:5822715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欢迎使用广西亿康计算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软件产品!联系电话:13788111110
首页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评价网站
平果县人民政府主办 平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平果县行政信息中心大楼 邮政编码:531400 电话:0776—5886045
ICP备案序号:桂ICP备07005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