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平果县林业局
二、办理依据:
1、《森林法》第十八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2、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
5、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的林权证(未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清楚、无纠纷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6、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附图及有关资料
7、依法缴纳林地和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的发票或协议书
8、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复印件
9、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10、使用林地类型统计表
11、法人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5份。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林政股——局领导——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办理时限:15天(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六、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5825217
九、投诉电话:5821373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