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平果县林业局
二、办理依据: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体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7、报市级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8、报自治区审批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9、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
10、提供单位和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合同(协议)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6份。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林政股——局领导——窗口出件或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六、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5825217
九、投诉电话:5821373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