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平果县林业局
二、办理依据:
1、《森林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各森林经营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
5、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伐计划
6、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7、所需采伐的森林资源状况
8、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以及有关采伐技术规定等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签名的林木采伐申请书
2、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编写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等材料
5、伐区管理责任书
6、采伐迹地更新保证书
7、公示无异议农户花名册
8、林业站证明(自用材)
9、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凭证
10、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1份。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林政股——局领导——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20天(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六、收费标准:
1、速丰林:按第一次销售价每立方米10%
2、松、杉材按第一次销售价每立方米20%
3、设计费7-18元/m3(据不同的调查方法和采伐方式而定)
4、工本费:1.5元/份
依据:
1、按桂政发[2002]22号文件收取速生丰产林木材育林基金
2、按桂财综[2003]37号收取松、杉材育林金
3、百计价格[2002]10号文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5825217
九、投诉电话:5821373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