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平果县水利局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按规定填写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2、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情况、对现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施工方案、拟开工时间、建设工期限等;
3、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与纵横断面图等)及相关部门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
4、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提出的具体补偿方案;
5、项目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跨流域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提交相应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与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签订的协议书或者其其他文件;
7、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8、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批准后二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项目仍未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审批。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水利工程管理站→局领导→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不包括材料评审时间)
六、收费标准、依据: 免费。
七、延期限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76—5889145
九、投诉电话:0776—5889036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上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