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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办事程序

 

一、五保供养申报程序
   (一)五保户确定,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报乡镇民政部门审核,乡(镇)民政办填写呈报表报县民政局审批,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户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并有扶养能力后,重新获得生活来源,年满16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二)供养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五保老人入住五保村、敬老院,由本人申请,经乡(镇)、村委会核查,符合入住条件的,填写呈报表报县民政局审批,实行集中供养。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程序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凡持有平果县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50元)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报程序:
   ①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②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入户核查。③将申请对象申报材料提交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城镇低保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④经评议符合条件的要进行公示5日以上,同时,填写《平果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⑤县民政局对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报送的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⑥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接到县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后,再次张标公示5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低保金。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每季度一申请、审核、审批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程序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凡持有平果县辖区内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二)申报程序:
   ①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辖区的村(居)委会提交申请书。
   ②村(居)委会干部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
   ③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④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村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入户复查,对符合各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填写《平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审批。
   ⑥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居)会再次公示7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低保金。
   (三)农村居民最代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半年一申请、审核、审批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分上、下半年两次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咨询电话:582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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