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6cm×4cm)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大1寸(3.5cm×4.5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补领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一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2、收费标准:补领婚姻登记证每宗9元。
咨询电话:5839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