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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平果县交通局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要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行政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2、情况特殊、复杂的,需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
   3、采取适当的保护公路的技术措施;
   4、满足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要求;
   5、缴纳赔(补)偿费;
   6、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主要理由;
   2、行驶路线及时间;
   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4、机具照片和机具种类说明书原件、复印件及具体用途说明等相关材料;
   5、损坏后的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审核原件等有关材料;
   3、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6—5889119

   十、投诉电话:0776—5889036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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