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平果县交通局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要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行政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2、情况特殊、复杂的,需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
3、采取适当的保护公路的技术措施;
4、满足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要求;
5、缴纳赔(补)偿费;
6、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主要理由;
2、行驶路线及时间;
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4、机具照片和机具种类说明书原件、复印件及具体用途说明等相关材料;
5、损坏后的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审核原件等有关材料;
3、告知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6—5889119
十、投诉电话:0776—5889036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