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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说明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2007年6月6日

 

一、如何核算跨年度住院医药费补偿?

   凡跨年度住院的,医药费补偿的核算标准、比例和额度以患者入院的当天起按当年补偿标准比例及额度进行核算、补偿。核算的总费用为入院至出院期间的总费用,不能分段按两个年度标准、比例、额度进行核算和补偿。


二、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凡合作医疗证丢失的,经核实登记后给予补办新证,但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不转不累到新证;新证补办收工本费每本1元。医药费发票丢失的,不能用其复印件作为核算补偿凭证,核算补偿用的医药费发票必须是原件。


三、关于新生儿参加合作医疗有何规定?

   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期间出生的新生儿,满24小时后方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合手续,婴儿出生当天因病住院的,本次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


四、参合时间与发生住院费用时间差应如何核算补偿?

   1、凡在上年12月31日前交纳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民,享受补偿待遇时间从下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得提前享受补偿。
   2、凡在上年度未参合,本年度1月1日起至交费截止日期期间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民,享受补偿待遇时间自交费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止。
   3、凡上年度已参合,在本年度交费截止日期前又继续交纳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民,享受补偿待遇时间从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不在规定时间交纳年度合作医疗资金的(提前预交者除外),当年不得享受补偿待遇。


五、办理住院费用补偿时应持哪些证明材料?

   参合农民办理住院费用补偿手续时必须持有以下证明材料:(1)住院疾病证明;(2)住院发票;(3)住院费用清单;(4)合作医疗证;(5)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薄、本人身份证、村委会证明三者其中之一)。此外,从本县转到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治疗的,必须同时持有县合管办出具的转诊证明;外出务工人员因病住院的,不需回本县办理转诊手续,但必须同时持有外出务工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本村委会的证明。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结扎户的,必须同时持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并加盖印章的《独生子女证》或《结扎证》复印件。无住院费用清单的,必须持有住院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办理者,经办人员把户口薄或身份证号码登在报销清单空白处。


六、关于住院费用结算表及病历长期、临时医嘱出具与审核的问题

   县内尚未具备出具住院费用清单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给在本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出具并审核住院费用结算表、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乡镇合管办负责审核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或住院结算表、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


七、关于在村级门诊诊疗及办理药费补偿手续有何规定?

   对在本村卫生所诊疗的参合人员,由村医统一拿处方、发票、合作医疗证到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无处方、发票、合作医疗证的不予办理。在本村以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的参合人员,由参合农民自己持合作医疗证、门诊发票到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时所持的门诊发票,必须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门诊发票。


八、参合人员因故未能连续参合及中途迁移、死亡后家庭账户资金的使用有何规定?

   参合农民因故未能连续参合及中途迁移、死亡的,不退还家庭账户资金,但家庭账户的资金可由家庭其他成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用。


九、对参合人员领取报销补助有哪些要求?

   参合人员领取报销补助,原则上由发生医药费的当事人或者户主领取;发生医药费的当事人属未成年人的,由户主或者家长领取,户主或者家长不在的,由近亲成年人代领;凡领取合作医疗补助款的,领款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本人户口薄或身份证)方可办理领款手续,无户口薄或身份证的,领款者要签字或按手印;经办人员把户口薄或身份证号码登在报销清单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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