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是由原平果县土地管理局与平果县地质矿产局于2002年3月合并组建。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主管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
一、主要职能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结合我县实际,依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国家的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县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依法对全县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的行为和人员实施法律制裁,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监督检查我县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各乡镇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并组织调处各乡镇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县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展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办理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办理或办理农用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具体指导和负责本县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移民安置选址和征地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具体组织、指导和负责本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县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更新工作,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职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和评估认定、审查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待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组织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
(十一)监督和规定局机关下属二层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各级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地质灾害工作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履行本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县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工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5821456)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房屋;负责办办区、宿舍区房屋的维修装修、水电管理;添置更换办公设施等的组织计划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车辆及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综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财务股(5836092)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县有关国土地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和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负责县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和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规划与耕保管理股(5836105)
组织研究全县和重点地域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县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地、矿业权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我县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占补平衡”的法律规定,起草我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我县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审核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有关资料、图件;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5836105)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组织制订全县土地利用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和指导全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负责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市场交易工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负责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评估价格;负责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市场管理;参与工程前期论证与评估,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踊跃监督检查;负责土地利用档案整理、保管和移交。
(五)地籍管理股(5836101)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县地籍工作计划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我县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办法;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权属审核,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负责地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核和颁发抵押证明书。
(六)测绘行政管理股(5836101)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和指导各乡镇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依法管理测绘市场,依法监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报批,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质量。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5821390)
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延续审核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转让的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和减免审核。
(八)地质环境股(5880613)
草拟我县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地质环境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资源管理,审核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报批和认定工作,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复垦的监督。
(九)执法监察股(5821914)
组织对执行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县矿产、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的监督检查,督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十)国土资源纠纷调处股(5836095)
执行上级有关调处工作的政策法律;配合上级和同级政府做好跨县(乡)土地权属争议纠纷、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和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跨县(区)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纠纷、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和重大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国土资源纠纷调处工作。
领导成员名单:
局 长:陆艳邦
副局长:黄华彬
副局长:杨宏才
副局长:李培丰
纪检组长:陆盛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