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通过的,核发营业执照,作为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序号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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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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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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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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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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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使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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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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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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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词条解释:
(1)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将公司设立的事实予以记载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2)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
(3)验资证明:是由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4)住所使用证明:是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不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前置许可,办理营业执照时须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无需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