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概况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问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适用范围
0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02

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城区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
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
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社区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为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的收入保障标准,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不良申请保障性住房及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等行为。

2

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满1年以上,且在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

2.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含)13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3

申请人为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申请地《居住证》满3年以上,且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

2.2015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以下,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有稳定的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5.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所需材料

1、本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点击下载)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

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2、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大中专毕业证书

3

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和出具未提供职工宿舍的证明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

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7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本市进城务工农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3

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书、社保凭证和未提供职工宿舍的证明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

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的证明材料

7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和承担责任,并同意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1、广西数字一体化平台

2、“桂住保”微信小程序

  • 01

    微信小程序搜索“桂住保”,打开小程序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进入小程序。

  • 02

    点击“注册新用户”跳转注册页面。在注册页面,正确录入相关注册信息并勾选“《用户服务协议》”,点击“下一步”按钮,可成功注册账户。

  • 03

    打开登录页面,可通过账号(手机号/身份证号)密码登录或手机号验证码两种方式登录系统。

  • 03

    未申请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登录小程序进入首页,在左上角确认需要申请资格的所在市,点击首页“公租房”,跳转页面后选择“资格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资料并点击提交。

(二)线下办理
  • 01
    初审和公示

    申请人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填写,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证》载明的暂住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人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本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审批表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1.平果市体育西路政务服务中心东二楼大厅综合窗口(1);

     2.平果市行政信息大楼B602室

    办理时间:

     1.政务服务中心:星期一,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平果市行政信息大楼: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0776-5886095

    交通指引:1.乘坐2路公交车到龙景世家终点站下车,往北走约100米即可到达平果市政务服务中心。2.乘坐3路公交车到行政大楼站下车,即可到达行政大楼。

  • 02
    复审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工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人均收入等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03
    审核和公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登记为保障对象。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承租
01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1-2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户型;

02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含3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两房一厅户型。

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相关办事

结果查询

访问分配和退出信息栏目查看审核结果公示。

续租及退出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资格年度复审

已拥有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应在保障资格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年度复审申请。

01

(1)年度复审内容

对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婚姻状况、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存在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情况;是否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房屋室内配套设施使用情况及租金收缴等情况。

根据《平果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0元;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不良申请保障性住房及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等行为。

02

(2)年度复审程序

  • 01

    保障对象持相关材料向原申请村(社区)提出年度复审申请,并如实填写《平果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

    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平果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

    2

    家庭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

    其他证明:

    ① 家庭成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及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调查评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需出具。

    ② 结婚证;如离异(或丧偶)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填写未婚登记声明书。

    ③ 其他特殊情况,如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 02

    各村(社区)接到材料后,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开展调查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在《平果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上加盖公章后由保障对象上报所在工作单位(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环卫部门等)统一初审上报。无工作单位的保障对象经村(社区)盖章后将证明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 03

    复审部门对继续享受的对象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平果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上加盖公章后报住房保障中心。

  • 04

    平果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各单位、村(社区)提交的《平果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05

    平果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参与年度复审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取消保障资格。

03

(3)年度复审结果的情况处理

(一)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资格;

(二)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在审核期限内不予配合参加年度复审,或者逾期不参加年度复审的;

 2.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3.因家庭条件改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4.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9.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违反《平果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咨询电话:0776-5886095

家庭信息变更

申请保障对象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平果市公租房保障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咨询互动
现场咨询:
1、平果市体育西路政务服务中心东二楼大厅综合窗口(1)(星期一,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平果市行政信息大楼B602室(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6-5886095  监督投诉电话:0776-5886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