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城区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
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
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社区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人为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的收入保障标准,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不良申请保障性住房及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等行为。
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满1年以上,且在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
2.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含)13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申请人为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申请地《居住证》满3年以上,且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居住生活;
2.2015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以下,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有稳定的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5.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
1 |
|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4 |
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
6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2 |
大中专毕业证书 |
3 |
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和出具未提供职工宿舍的证明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6 |
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
7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8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2 |
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
3 |
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书、社保凭证和未提供职工宿舍的证明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6 |
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的证明材料 |
7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8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和承担责任,并同意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1-2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户型;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含3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两房一厅户型。
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访问分配和退出信息栏目查看审核结果公示。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已拥有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应在保障资格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年度复审申请。
(1)年度复审内容
对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婚姻状况、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存在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情况;是否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房屋室内配套设施使用情况及租金收缴等情况。
根据《平果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0元;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不良申请保障性住房及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等行为。
(2)年度复审程序
(3)年度复审结果的情况处理
(一)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资格;
(二)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在审核期限内不予配合参加年度复审,或者逾期不参加年度复审的;
2.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3.因家庭条件改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4.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9.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违反《平果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咨询电话:0776-5886095
申请保障对象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平果市公租房保障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
申请公租房不需要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