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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861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平果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2日
标  题: 平政规〔2025〕3号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平政规〔2025〕3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8日

平政规〔2025〕3号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5-12-18 17:30     来源:百色市平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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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果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果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结合征收集体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平果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平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表

表2 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表3 征收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表

表4 征收成片林木、果树类补偿标准表

表5 征收零星林木、果树类补偿标准表

表6 房屋成新修正系数表

表7 林木、果树种植密度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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