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丽玲,女,平果县马头镇岜造路左一巷4号,身份证号码:4526241964072900XX。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办理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面积在 平果县马头镇岜造路左一巷4号建私人住宅楼,现已建成四层混合结构住宅楼,现建筑面积439.44㎡,超建189.4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1、按超建部分面积建设工程造价(189.44㎡×990元/㎡=187545.6元)的8%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零叁元陆角伍分(¥15003.65元);2、责令补办符合城市规划的超建部分面积的行政许可手续。罚款由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果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打票并全额交入平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平果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617612010102611486)。逾期不交罚款或不履行上述决定,本机关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法院或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果县人民政府或百色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平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 4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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